光之美少女smile伊斯兰教法学的特点与内容-中道思想ZJY

2015年02月27日

伊斯兰教法学的特点与内容-中道思想ZJY

伊斯兰教法学的特点与内容
张金勇
一、伊斯兰教法的特点
真主启示:“你说;我的主只禁止那些表露在外和隐藏在内的丑行和罪恶及非法的迫害,以及你们未经安拉授权而给安拉添附的(伙伴)和说一些有关安拉而你们却毫无所知的事春染绣塌。”(7:33)伊斯兰教法、阿语称为“沙里亚”,原意为通向水源之路,引伸为应予遵行的“正道”。是真主启示的神圣使命的总和,包括了穆斯林的宗教、社会、家庭、个人生活等方面的行为法规。
伊斯兰教法是真主启示的神圣法律融安消防学校,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,是无始无终,永无谬误,亘古常存的,是真主意志的体现,世人仅有发现和理解神圣指令的义务,没有怀疑和抗拒的权利。
伊斯兰教法,跟一般以国家名义颁布的,关于公民的权利,与义务的世俗法律有着本质上的不同。因为世俗法律是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而制订的;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;是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和立法意图的反映,而伊斯兰教法是真主启示的神圣法律,它所规定的法律关系不只是人与人之间,人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,而主要是信仰者个人与真主的关系。因为人与人、国家与社会,仅仅是为了履行真主的律令,是为了实现神圣的教法所规定的,人与真主之间的关系而存在的。
伊斯兰教法为每个穆斯林规定了信仰的最高原则都市逐美,提供了识别善恶,指导现实生活,最后归向安拉的道路,穆斯林借以修身律己,敬畏真主,弘扬主道,履行主命。
二、立法依据和创制原则
伊斯兰教诞生以前,阿拉伯部族成员之间的是非曲直,都以民族的风俗习惯来判断绝妃池中物,无法律可言;伊斯兰教兴起后《古兰经》和《圣训》成为伊斯兰教法的两个立法依据。
在哈里法时期,随着伊斯兰教的广泛传播,在政治、经济、军事、宗教、民事上遇到了一系列复杂问题,而有些问题《古兰经》和《圣训》又没有明文可循时,圣门弟子便以他们自己的意见来处里法律上的问题。因此,出现了“意见法律”、“推理法律”,被誉为伊斯兰教立法栋梁的欧麦尔,便是这方面杰出的代表人物。
“意见法律”行之既久斑马线gl,便产生了两种新的伊斯兰教法的创制原则,即“公议、和类比”。这样《古兰经》和《圣训》成为伊斯兰教法的两大立法依据;“公议和类比”成为伊斯兰教法的两大创制原则。
1、《古兰经》。《古兰经》是真主的启示,是根本的法律依据,而《古兰经》的三分之二是在麦加降示,三分之一是在麦地那降示。麦加章涉及教律的经文不多,主要内容是认主独一,反对多神崇拜,阐述和提倡社会伦理道德,多数教律在麦地那章中提及侯德昌,黄牛章和妇女章较为集中。涉及到教律的各个方面,如礼拜、天课,斋戒、朝觐和穆斯林应尽的义务和责任。有关民事的如:贸易、利息,有关型事的,如凶杀、偷盗、通奸、抢劫。有关家庭秩序的如:结婚、离婚、继承。从个人饮食、道德规范到国家大事,如战争、和约、战俘及战利品之处置等,《古兰经》中都有概括性的原则规定,这些有关教律的经文是伊斯兰教立法的主要依据四娘物语。
2、《圣训》。《圣训》是仅次于《古兰经》的第二立法依据强制兽婚,由于《古兰经》关于教律只有原则性的规定,没有具体的细则,所以《圣训》就成为《古兰经》原则规定的注释和补充。
3、“公议”。“公议”阿语名称为“伊芝玛耳”,原义是为社团,是伊斯兰教法的第一创制原则,是伊斯兰法律学权威,关于法律的一致观点和意见。
4、“类比”。“类比”是推理判断,是伊斯兰教法的第二创制原则,先知穆圣归真后,法学家中的“意见派”,为立法需要而采取的一项创制原则。公元八世纪下半叶,沙斐仪伊玛目正式肯定了这种原则,并阐明了“类比”在伊斯兰教法中的作用和价值,它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推理判断,借助这种推理,将《古兰经》、《圣训》,公议确立的原则进一步扩大应用到未作明文规定的问题解答上。“类比”的前提条件是:必须以“《古兰经》、《圣训》、公议”为基础和出发点,结论不能与上述三项原则确定的教律相矛盾。
三、四大伊玛目
从倭马亚王朝末期到阿巴斯王朝,伊斯兰教法学家在研究教法的立法原理,创制原则,以及阐释教规,法律和诉讼程序的过程中,大家都承认《古兰经》、《圣训》为立法依据,但理解却不同,因为,历史背景、环境条件的差异,以及对推理、逻辑、演绎等的方法各异。所以在制定和补充新的教律方面,便出现了不同的主张和见解夜店大话骰,从而形成不同的派别,其中最主要的是属于正统派的哈奈斐派、马立克派、沙斐仪派和罕百里派。
1、哈奈斐派寰宇逍遥。哈奈斐派着重运用类比,强调执法者判断的价值和必要,又称“意见派”。该派创造人艾卜?哈尼法(699——767)出生于库法,是伊斯兰教中很有影响而又宽容的法学家。
艾卜?哈尼法的两个弟子,艾卜?郁苏福(?——788)穆罕默德?伊本·哈桑(?——805)也是“哈奈斐派”杰出的重要人物,素有二门徒之称。哈奈斐盛行于土耳其、叙利亚、伊拉克、阿富汗、巴基斯坦和中亚细亚、中国穆斯林多属此派。
2、“马立克派”。马立克派重视《圣训》,又称“《圣训》派”,其创始人马立克·伊本·艾奈斯是麦地那的教长,《圣训》学的泰斗。他的《圣训易读》是伊斯兰教保存至今最古老的法典,这部著作整理和编纂了《圣训》中的法律条文,根据当时流行于麦地那的公议基本准则,并有一千七百个麦地那地方审判惯例,是伊斯兰教法的第一部成文概要。马立克派盛行于阿尔及利亚、突尼斯、利比亚、苏丹、乍得、上埃及和阿拉伯半岛东部一带。
3、“沙斐仪派”。沙斐仪派兼重《圣训》和类比,是伊拉克“意见派”和麦地那的“《圣训》派”之间的一个中间派。又称“折衷派”,创始人沙斐仪(?——820)生于加沙属麦加的古莱氏族,青年时代曾受业于马立克教长,后来又到伊拉克,向“意见派”的法律学家学习。
沙斐仪一生从事教学和法律学的研究,他的《法源论纲》综合了早期各法律学派的法学思想,并改造了他们的地域门户观念,调和了天经和理性以及意见派和《圣训》派之间的矛盾,为伊斯兰教的法学理论奠定了基础。
沙斐仪派盛行于埃及、东非、巴勒斯坦、叙利亚、伊拉克、阿拉伯半岛的西部和南部、印度尼西亚、马来西亚和斯里兰卡。
4、“罕伯里派”。该派创始人艾哈迈德。罕伯里(780——855)生于巴格达,是沙斐仪的学生,他的立法主张是恪守《古兰经》,广引《圣训》,坚决反对个人意见,极少使用“类比”,以严格遵循经典字面意思而著称,该派主要盛行于沙特阿拉伯。
四、伊斯兰教法根据其内容划分为三类
(一)、宗教礼仪和义务。(二)、教法规定的事务。(三)、违背教律应受的刑罚。常用的术语有:主命、义务、圣行、嘉仪,可行的事情,可憎的事情,异端,非法、合法、不信。
1、主命。主命就是真主在《古兰经》中命令的事项,如认、礼、斋、课、朝;大净、小净等。穆斯林必须完成,完成主命者能获得乐园的回赐夏夷则,否定主命为不信,放弃主命为犯罪。
2、义务。义务就是在《古兰经》中真主未曾命令而是通过来自先知穆圣的连续传述而制订的事项,如两会礼的拜功、“卫特尔”拜,做“古尔邦”、开斋课、埋葬人、支援教育等。完成义务者将获真主的报酬,否定义务视为异端,无故放弃义务将受真主的惩罚。
3、圣行。圣行就是在《古兰经》中真主没有命令,也不是义务,而是穆圣生前经常做的善功,遵循圣行者,可以荣获真主赏赐,无故放弃圣行,视为错误,应受到谴责。
4、嘉仪。嘉仪就是穆圣生前有时做,有时不做的善功,履行嘉仪善功者,将获真主的厚报,不履行也不会遭受任何谴责。如施济,修建清真寺母贝健,架桥、铺路,建立难民营、医院等。
5、可行的事。可行的事就是可以任意做的一切,如衣、食、住、行等,做了不受奖,放弃了也不受处罚森长可。
6、可憎的事。可憎的事就是《古兰经》中没有明文禁止,在《圣训》中却加以禁止的事项,杜绝它将荣获真主的报酬,从事者将受谴责,如饮马奶,使用金子或银子的餐具,男扮女装,女扮男装等。
7、异端。异端就是在穆圣和四大圣门弟子后,以某种含糊的证据或解释,做出违背真理的事情。如否定摸皮袜等,穆斯林绝不能视异端为美好,摒弃异端者将获得真主厚报,从事异端者,将受惩罚。
8、非法。非法就是真主禁戒世人的各种思想、言论和行为。如贩毒、吸食毒品、饮酒、奸淫、盗窃等。穆斯林必将真主所禁戒的非法事项确认为非法,并坚决杜绝它,遵守禁令,放弃非法事项者,将获真主的报酬,从事非法事项者两世都将受处罚。
9、合法。合法就是真主所允许的思想、言论和行为。穆斯林必须将真主允许的合法事物确信为合法,并将自己的一切规范在合法范围内。
10、不信。不信就是含有以物配主和不信的思想、言行和行为,如对人叩头、相信偶像、并为它许愿、向它求财、求子、敌视埋怨真主的前定、否定《古兰经》的命令、禁止、警告和许约、轻视教法等,穆斯林必须将不信的事项确认为不信,如果在无知的情况下从事了不信的言行,应立即终止,并虔诚的向真主忏悔。
五、标本兼治的教法内容
伊斯兰教法根据命人行好,止人作恶的指导原则,将人的行为分为正当的行为和不正当和行为,从而进行标本兼治。
1、治本的明令。在积极方面,伊斯兰教法奖励理智自由、观察自然、拥护真理、服从领袖、敬主爱人、勤劳俭朴、劳动生产、孝顺父母、和睦弟兄、善待妻子、培育子女、救护孤儿、照顾老弱、排难解纷、息事宁人、耿直公道、中正不偏、献纳天课、封斋、礼拜、朝觐、忍让、刚毅勇敢、慷慨大方、仁义、互助、团结、民主、和平、统一、为真理牺牲,为人类服务……。
2、治标的禁律。伊斯兰教法在消极方面严禁酗酒、奸淫、屠杀、戒嫉妒、背谈、戒赌博、谎言、爽约、戒浪漫无羁、自私自利、偷盗、掠夺,戒骄傲自满、戒贪污贿赂、戒吹牛、阿谀奉承、戒同室操戈、分党分派、戒专制独裁、暴虐、恶霸、苦恼、彷徨、悲观、自杀、窥伺、臆测、吝啬、咒骂、沽名钓誉、隐匿真理,搬弄是非,挑拨离间、因袭等等。
六、当今穆斯林违反教法种种分析
当今穆斯林社会,由于宣教工作落后,教育跟不上时代,很多穆斯林宗教观念淡漠,无视教法听你听我,大量的存在违法行为,概括起来,可以有下列表现:
1、私欲膨胀,为所欲为,不惜损人利已,巧取豪夺,或挺而走险,走私贩毒,不择手段以达到追求财帛,占有财富,自己生活腐化、骄奢淫逸,对教门又吝啬成性,一毛不拔。
2、权欲迷心,专事结党营私,挑拨离间,排斥异己,搞阴谋,弄权术,捧上压下,欺弱凌寡,置国家、民族、宗教、整体于不顾黄皮肤乳膏,以求青云直上,作威作福。
3、个人第一,忘主背圣,以我为核心,顺我者昌,逆我者亡,目无尊卑、玩世不恭、行为放荡、举止乖张,工作不负责任,处人不讲信义,唯我独尊。
4、新潮面前,随波逐流,放弃教门,与俗浮沉,纸迷金醉、盲目追求高消费狼毒软膏,极尽奢华,灯红酒绿,一味迷恋发高钞、亡却归回,交朋结友、吹捧拍诈,父母师亲,视为路人,
5、有个别阿訇以知识为资本,以权威而自命,曲解经义,隐昧真理,以原则作交易中国猎犬论坛,以了“乜特”为己任,不宣经立教,只遵行传统的“哈昆”,不管是否符合《古兰经》、《圣训》,均无条件奉行,舍本求末,固步自封。
6、真假不辩,视非法为合法,主次颠倒,干尽以邪为正的蠢事,贩毒吸毒,用非法收入做好事,就以为以功补过,而得意洋洋,有的对父母生前忤逆,死后嚎啕,又大办三周五七,摆起桌子收人情。不礼不念,妄图以“依斯科特”做罚赎就算完事,不干“尔麦里”做真正穆斯林纪念先人,谢振南而大修坟墓,竖碑立传,搞“比达尔特”不勤俭节约,艰苦朴素吴玉相,做个纯正的人,却是无原则的追求时髦奇装异服,裸腿坦胸,到处丢失“伊玛尼”,放纵私欲,不忠于配偶,私通苟且……犯罪行为,贪一时晏乐,不顾日后之忧危,真主的刑罚。
面对穆斯林兄妹不守教规,大量违反教法的现实,又岂能视而不见,听而不闻。我们追求真理的朵斯梯们,敬畏真主的广大教亲们,爱国爱教的伊斯兰学者们,必须进一步遵循《古兰经》103章的教导,以敬主必须爱人,不独善自身,律己还须诲人的伟大精神,共同携起手来,取真主的喜,尽心尽力圣金甲虫,挽救当前,丧教失德的危机。
首先仍须从提高思想认识入手,在组织学习的同时,要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,运用各种方式,进行深入人心的宣传教育。祈求真主相助!使迷失方向者,清醒头脑,参悟自然,回顾自身,能够敬主畏主,改恶从善,竖立正确的人生观,洗心悔过,回到真主的道路上来,守天道、尽人道。升华信仰由贵香织里,争取做一个真正的穆民。真主启示:“只有这等人才是穆民,当纪念真主的时候,他们内心感到恐惧,当宣读真主的迹象的时候,那些迹象增加了他们的信仰,他们只信他们的主光之美少女smile,他们谨守拜功,并分舍我赐予他们的财物。这等人确是穆民。他们将来在主那得享受许多品级,饶恕和优厚的给养。”(8:2-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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